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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出狱到家什么情况 具体什么意思

5月2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大学生掏鸟案”案件当事人闫啸天服刑完毕已经出狱,现已回到家中。

2014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回到家乡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

他和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窝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2015年,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

同年,新乡市中院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2019年,河南省高院下达(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图源:齐鲁晚报

闫啸天服刑期间三次获减刑,服刑8年10个月。

此前报道:

2014年7月14日,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某和朋友王某从鸟窝里掏了12只雏鸟,最后闫某在自家养了起来,还将幼鸟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随后便有网友与其联系,表示愿意购买小鸟。

据闫某供述,他与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卖给贠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这一次却引来了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判刑依据:

相关机关多次解释过此案办理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某所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闫某将隼在网络上进行出售,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表明,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仍进行出售。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中国青年报、法制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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