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在物业大厅捉迷藏触电身亡,家长质疑现场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近期,一则“10岁男童物业大厅捉迷藏触电身亡”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6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了死亡男童的舅舅韩先生,他表示,孩子在物业大厅被电,而事发地是公共服务区域,里面的空调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项目方建业集团表示,不会推卸责任,事发具体原因还没有敲定。
男童在隔壁小区物业大厅触电身亡 孩子舅舅:怀疑物业未在公共区域安装漏电保护器
韩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事发地是河南周口市建业春天里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里。
他说,自己的外甥小若(化名)和父母就住在该小区隔壁,孩子的父母也在附近工作。6月23日下午,小若和父母打过招呼后,就和四五个同学出去玩,可天渐渐晚了也一直没有回来。“之后我姐姐在业主群看到了孩子被电的消息,才赶去医院。”他说,等赶到医院时,见到的已经是一具冰冷的尸体了。
“孩子的手指上、脚趾上、头顶,都有被电的痕迹,上面还有小孔。”韩先生说,小若4月份刚刚过完10岁生日,事发那段时间孩子的姐姐要参加中考,为了不影响孩子,姐姐、姐夫直接住在了自己家中,对女儿撒谎说“弟弟受伤住院,需要照顾”。直到28日,大女儿中考结束,韩先生一家才开始进行沟通和维权。
“因为我姐姐和姐夫受打击很大,所以相关事宜都交由我来处理。”他向北青报记者提供了事发时的一段监控视频。
韩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该物业大厅带有儿童娱乐设施及小卖部,许多家长和孩子都会选择到里面玩耍。同时他认为,该大厅公共服务区域内的空调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有常识的都知道,就连百姓家中空调漏电时候都会跳闸,很明显物业没有在公共区域安装漏电保护器,而且他们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关闭电闸。”韩先生说。
建业集团:不会推卸责任事发具体原因还没有敲定
通过物业大厅监控视频显示,6月23日16时45分左右,几个儿童在建业春天物业大厅一楼堆放的快递旁玩捉迷藏。
48分7秒左右,小若和另一名小伙伴躲进了快递箱旁的立式空调后面。
48分56秒左右,与小若一同躲藏在空调后面的小伙伴走了出来,却不见小若的身影,几个小伙伴发现了小若的异常。
49分25秒,其中一位孩子跑去呼救;49分56秒,两位业主上前查看后,叫来工作人员。
50分7秒左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51分5秒左右另一名工作人员在业主带领下赶到现场。
北青报记者发现,在周口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书通知中显示,小若入院前呼吸、心跳已停,医生积极给予患者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术、心电监护及抢救药物应用,持续给予抢救 50分钟,仍然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诊断为电击猝死。
随后,北青报记者致电周口建业集团工作人员,对方回复称,当时孩子身边并没有家长,在事发前他们曾对孩子玩耍的行为有过制止,同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在得知孩子触电情况后,及时断电并紧急送医,全程跟进。目前通过派出所、社区与家长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商谈。“家属这边我们表示同情,我们也不会推卸责任,但事件目前并没有最终结果,事发的具体原因也没有敲定。”
律师: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大厅空调属于物业的管理者管理的职责范围之内。物业的管理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根据该经营者、管理者的经营规模、营业性质、收入情况、场所环境、在场人员专业程度、事故发生时间、受害人自身情况、管理者的义务等各因素,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综合予以认定。
律师表示,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构成要件为: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履行义务而使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害;第三,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即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该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触电后进行了施救等措施,无论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公共区域出现漏电现象,均应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连大有律师提醒安全无小事,特别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其具有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孩子的父母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另外,事件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调解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的,男童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其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