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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现场检查来了!这轮11家,能否经得住考验?去年至今被抽中企业终止率高达45%头条快报

IPO现场检查来了!这轮11家,能否经得住考验?去年至今被抽中企业终止率高达45%

  IPO现场检查来了。

  7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2023年第三批首发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抽查名单。名单显示,共有11家IPO企业被抽中。

  现场检查的威慑力不容小觑。根据券商中国记者对去年至今每一轮的IPO现场检查后续情况进行统计,截至今年第二批,共有40家IPO企业被抽中,其中多达18家撤回上市材料,终止率高达45%。仅有1家企业在近期拿到注册批文,其他21家仍在审核当中。

  第三批IPO现场检查抽查名单落定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7日披露的第三批首发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抽查名单,创业板IPO企业家数最多,共有4家。其次是沪市主板,有3家IPO。科创板和深市主板各有2家。

  从审核阶段来看,集中在“受理”或“问询”环节。其中,在6月30日获得交易所新受理的企业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也被抽查。

IPO现场检查来了!这轮11家,能否经得住考验?去年至今被抽中企业终止率高达45%

  在业绩方面,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除了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扣非净利润出现17%的下滑外,其余IPO企业2022年扣非净利润增长。其中,沪市主板2家IPO企业利润规模较大,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去年扣非净利润为1.63亿元,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非净利润为1.36亿元。科创板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也有1.46亿元。

  科创板另一家被抽中的企业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扣非净利润规模相对要小,去年仅为5173.78万元。

  在保荐机构分布方面,在这一轮中,安信证券和中信建投被抽中的项目相对要多,各有2家IPO被抽查。

  去年至今18家被抽中后撤材料

  从历年IPO现场检查抽查情况来看,“一查即撤”现象屡见不鲜。多名业内人士此前曾向记者表示,有一部分企业瑕疵多;也有的情况是上市申报材料粗制滥造,经不起检查。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对去年至今每一轮的IPO现场检查后续情况进行统计,截至今年第二批,共有40家IPO企业被抽中,其中多达18家撤回上市材料,终止率高达45%。

  其中,去年7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展开第三批企业抽查时,共有20家企业被抽中。从后续审核进展来看,最终只有1家主板企业荣泰电工经过重重考验,在今年6月拿下注册批文。多达7家IPO企业撤回上市材料。还有12家企业仍在审核排队中。

  而在去年第四批抽查企业中,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均被抽中,其中两家为创业板公司,一家为主板公司。这一批企业“全军覆没”,均选择撤材料。

IPO现场检查来了!这轮11家,能否经得住考验?去年至今被抽中企业终止率高达45%

  随着时间步入今年,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共抽中5家IPO企业,后来有1家终止。第二批抽中1家,未出现撤材料的情况。

  今年第三批11家IPO企业能否经得起监管现场检查,值得继续关注。

  五大典型问题须注意

  在监管看来,对首发申请企业开展常态化现场检查,是强化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总结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据悉,证监会现场检查重点聚焦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存疑事项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其中,发行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例如,对资产所有权受限、对赌协议、重大诉讼未披露;对历史增资过程、风险因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客户及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完整;对核心技术信息、业务模式及内容、委外加工信息、供应商采购情况披露不准确;对会计政策的披露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等。

  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例如,原始凭证的获取及保管制度流于形式;与境外退货、原材料采购、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现金管理及ERP系统权限管理制度缺位;“三会”运作不规范等。

  三是会计处理不恰当。例如,财务报告期初数及报表科目余额调整依据不充分、费用及收入跨期、危废处置服务成本核算不准确、研发费用归集或分配错误、股份支付及现金折扣处理不恰当、对赌协议未进行会计处理、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折旧政策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等。

  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核查程序不到位。例如,对重要原始凭证不规范、会计科目账实不符、通过客户及供应商转货、客户供应商重合、重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账户资金流水、增资资金来源异常等关键事项未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对未回函或回函异常的函证事项未执行替代程序;存货及在产品监盘流于形式;未合理关注ERP系统存在的控制缺陷;未充分关注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等。

  二是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例如,访谈工作底稿不完整;函证信息记录有误;记录的核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对异常事项及采取的应对措施记录不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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