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部分旅行社拒接记者律师?有旅行社回复称“惹不起我躲得起”
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一位新闻从业者在朋友圈爆料称,自己在网上团购预订一家云南旅行社时,因为持有记者证被客服建议不要跟团。
7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以预定跟团游为由咨询了云南多家旅行社,并注意到旅行社接待记者与否和跟团游类型及价格有一定关系。
有旅行社客服表示,现在的旅游公司基本都不接待记者,称会怕遇到断章取义的报道给自己招黑,“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我们直接从根源杜绝,惹不起我躲得起嘛。”
也有旅行社表示记者身份没关系,“人家怕也是怕你们拍呀各种,我们是纯玩团,不是购物团,倒也无所谓。”
一名新闻工作者最近在网络上吐槽。来源:上游新闻
有旅行社称担心记者报道招黑,“惹不起我躲得起,直接不接待”
7月18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通过相关平台向云南一家旅行社咨询跟团游情况。该跟团游显示为1399元7天6晚,不包机票。客服称因为是暑期,价格可能会有所浮动,为1699元左右。
客服称,一般情况下没办法接待记者,担心遇到有些记者胡乱报道,给旅行社招黑,会造成很大影响,“一旦胡乱报道整个店都毁了,现在的旅游公司基本都是不接待记者的。”
该客服还称,云南导游负面较多,有些是和客人贪便宜报购物团、低价团等有关,“比如1699元的团不含机票,加上机票是不是得4000元左右了,不算行程当中的个人消费。但有些想贪便宜报个1500元含机票的。这两者的差别自己心里应该有数吧?但报道起来就一杆子打死,都是云南旅游情况整体怎么样,也不写清楚具体情况是啥,只报道强制购物啥的,但是没报道团费多少之类。”
客服称因此“直接从根源杜绝,惹不起我躲得起,直接不接待”,并表示就和大家因为断章取义的报道对云南购物留下的印象一样,旅行社也会因此对记者留下这样的印象。
记者随后也咨询了另一家旅行社,其一跟团游产品价格在暑期为4800元左右、5天4晚。该旅行社客服称,记者身份没关系,“人家怕也是怕你们拍呀各种,我们是纯玩团,不是购物团,倒也无所谓。”
另据上游新闻引用央广网报道,2017年春节假期前,某平台上有一些“特价旅游团”设置了许多门槛,对消费者的地域、年龄、团体性别组成都有规定。一些项目甚至禁止记者、律师、旅游业从业人员参团。
2017年,某平台上部分云南游产品,对游客的职业及地域进行了限制。来源:上游新闻
一则网传图片显示,2017年,一家旅行社在预定限制中规定,“本产品不接受记者、导游、旅游从业人员、揭阳人、焦作、驻马店、醴陵客人预定,敬请谅解!”
7月18日,记者也就该项规定咨询了该旅行社,客服称他们没有这些规定,并称:“那些说不接待的都是因为他要给你安排购物团。然后可能是来自某些地方的游客,他这个购物数据很不好,一般都不买东西,所以就把这部分客人排除在外。不接受记者,有可能是一些低价的购物团担心记者给他曝光掉,这个行业本来就很敏感。”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当地文旅局:建议不报低价团;律师:拒接待某些职业涉嫌消费歧视
据上游新闻报道,7月17日,记者致电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听说类似限制记者参团的现象,“您以游客的身份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可能说是记者,对方会觉得是要去采访或者其他。”这位工作人员也建议记者,不要报低价团,报正常价格的团应该就不会遇到这类问题。
湖南省律师协会宣联文委副主任刘研律师表示,
第一,作为一个行业协会也好,作为某一家企业也好,不能歧视消费者,任何消费者都是平等的,任何的商家都不能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进行歧视。作为旅行社也是一样的道理。《旅游法》也有类似规定。除非身体原因,比如说他有特殊体质,或者你去登珠峰,但年龄及身体素质等方面不适合。这种客观原因导致的限制,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是因为职业、性别等这些进行限制,那么显然就在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该法第九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作为消费者,我们享有知情权。这个知情权是指,消费项目为什么有相关限制你要告诉我,要对我进行解释说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从职业来讲,记者本身就有法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不是因为你拒绝我消费,或者知道我是记者后拒绝,你就可以不接受我的新闻监督,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然后作为律师,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管是律师还是普通的消费者,他都有权对你的违法行为发声。因为我们国家是言论自由的。只要不涉及人身诽谤、诬陷、侮辱等违法行为,我们言论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这里面还涉及强制交易的问题。强制不允许记者、律师等某些职业的人来进行消费,这本身也是一种设置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来进行所谓的强制交易。
第五,还有一点是涉及到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如果在云南旅行社行业内,真实存在这么一个行业行规,让他们旅行社都一起共同遵守的话,那么从某种利益意义上讲,它就是一个典型的垄断协议行为。那么这些参与的企业都要受到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实习生 张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