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从未成年人模式退出需要家长进行验证同意
网信中国官微消息,为切实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近年来,国家网信办指导网站平台持续推进青少年模式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功能设置,丰富适龄内容。模式自上线以来,普及率稳步提升,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沉迷和不良信息影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模式效能,立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将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模式”,推动模式覆盖范围由APP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商店,实现软硬件三方联动,方便用户一键进入模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依据
为了更好发挥互联网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各类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管理要求,适用于移动智能终端提供者、应用程序提供者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开展未成年人模式的研发和应用。
三、通用规范
(一)三方联动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之间应实现联动:
1.未成年人模式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在移动智能终端一键启动未成年人模式后,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自动切换到未成年人模式界面;在移动智能终端退出未成年人模式后,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自动切换到普通模式界面。
2.未成年人模式应支持家长或未成年人用户通过账号在多移动智能终端(包括同一厂家的相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多个移动智能终端)进行统一设置。用户通过登录统一账号,自动将该账号下其他移动智能终端的已有配置复制到本地并开启。
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之间应提供必要接口和数据共享,满足未成年人防沉迷提醒、家长监督管理等功能。
(二)便捷使用
1.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鼓励家长为未成年人启动未成年人模式,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为家长管理提供便捷功能和服务,便于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上网习惯。
2.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
(三)分龄原则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为不同年龄阶段用户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的信息和服务。分龄化设计根据以下5个年龄区间划分:
1.不满3周岁;
2.3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
3.8周岁以上不满12周岁;
4.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四、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未成年人模式入口
未成年人模式的入口设置应确保最简化原则。用户可通过开机提醒、桌面图标、系统设置等至少3种方式进入未成年人模式。模式入口应在固定位置、便捷易寻,满足家长和未成年人用户一键进入或切换。
用户在首次登录未成年人模式时,移动智能终端应在入口提供设置生日、选择年龄或年龄区间等多种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允许设置多个未成年人信息。
用户可在首次开机或系统设置选择不需要未成年人模式,系统将不再出现相关提醒。
2.未成年人模式退出
从未成年人模式退出时,需要家长进行验证同意,家长可基于现有移动智能终端认证机制,自行选择密码、指纹、人脸等识别方式进行单一或复合验证。
(二)使用时长管理
1.移动智能终端应为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使用时长管理服务。当超过每日使用时限,移动智能终端应自动关闭除特定必要应用程序和家长自定义豁免的应用程序之外的其他应用程序:
(1)在面向不满8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使用总时长不超过40分钟,同时提供家长豁免操作;
(2)在面向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使用总时长不超过1小时,同时提供家长豁免操作;
(3)在面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使用总时长不超过2小时,同时提供家长豁免操作;
(4)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当未成年人用户连续使用移动智能终端时长超过30分钟,移动智能终端应发出休息提醒;
(5)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6)以下应用程序和业务不受上述使用时长和时间段限制:
①应急类:用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紧急呼叫业务及移动智能终端自定义的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应用程序;
②教育类: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为未成年人提供网课等教育服务的产品和服务;
③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工具类: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认证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如部分图像处理、计算测量应用程序等;
④家长自定义设置可被豁免的应用程序。
2.在移动智能终端的未成年人模式中,家长使用时间管控功能应至少满足如下功能:
(1)设置移动智能终端整机使用时长;
(2)设置移动智能终端整机使用时间段,可根据具体需要,设置某个或者多个使用时间段;
(3)设置指定应用程序使用时间;
(4)禁止未成年人修改移动智能终端的系统日期和时间。
(三)防绕过要求
1.移动智能终端应具备防绕过功能。在进入未成年人模式后,移动智能终端应在家长验证并确认后才能执行退出未成年人模式或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
2.开启未成年人模式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确保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服务功能的图标始终保持在桌面一级页面,不被卸载、冻结和隐藏,进程不被强制结束。
3.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如需启动开发者模式,应经家长验证并确认。
(四)补充要求
1.由于未成年人的视觉、听觉等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利用技术手段降低或消除未成年人在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
2.移动智能终端应提供未成年人用户紧急向关联的家长用户终端发送位置和进行呼叫的服务。
3.儿童智能手表、早教机、智能音箱等儿童智能设备,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可穿戴设备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信息内容安全可控,防范未成年人产生网络沉迷或接触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
4.现有应用程序中的青少年模式,应在移动智能终端普通模式下予以保留,并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为未成年人在普通模式下使用现有应用程序提供安全防护。
五、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分龄内容服务,并打造专属内容池。适龄推荐内容如下:
1.不满3周岁:推荐儿歌、启蒙教育等亲子陪伴类节目内容,建议以音频为主;
2.3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推荐启蒙教育、兴趣素养、通识教育等节目内容;
3.8周岁以上不满12周岁:推荐通识教育、知识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导意义的娱乐性内容和适合本年龄段认知能力的新闻资讯等;
4.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推荐通识教育、学科教育、知识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导意义的娱乐性内容和适合本年龄段认知能力的新闻资讯等。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推荐适合本年龄段认知能力、健康向上的信息内容。
鼓励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分龄要求对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中的内容进行适龄推荐标注。
(二)内容安全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内容安全:
1.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内容池建设。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2.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主体责任,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应出现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1)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2)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3)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三)功能限制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限制未成年人用户使用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1.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3.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利用泛娱乐化功能和内容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4.网络游戏的防沉迷要求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5.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6.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7.鼓励应用程序开发者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发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应用程序,帮助未成年人培养良好网络素养。
(四)社交管理要求
1.应用程序应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社交管理权限,允许关注或屏蔽特定用户,限定特定信息的公开范围。
2.社交类应用程序不应在未成年人模式中为容易产生网络沉迷或使未成年人接触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提供外链。
3.除即时通讯工具以外的应用程序,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应关闭陌生人私信功能。
六、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提供未成年人应用专区,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2.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标注应用程序的推荐年龄,提供适宜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应用程序。
(二)未成年人专区建设要求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加强未成年人专区建设:
1.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2.鼓励教育、益智、科普、读书、音乐、体育等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用程序在未成年人专区中上架。
3.有关部门针对各年龄段特点明确禁用的应用程序,不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
(三)下载安全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网络应用程序和服务准入未成年人模式进行审核和处置:
1.明确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2.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为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下载服务,并确保家长可以对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应用程序下载和安装进行审核或豁免:
(1)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下载、安装未成年人专区中的应用程序时,需经家长同意;家长具备一定的豁免权力,允许未成年人下载未成年人专区以外的应用程序;
(2)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可自行下载、安装未成年人专区中的应用程序,家长具备一定的豁免权力,允许未成年人下载未成年人专区以外的应用程序。
3.禁止通过外链下载应用程序,家长审核并豁免的除外。
4.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建立相关举报机制,加强用户对未成年人模式中的信息内容与服务进行监督,必要时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对有关应用程序予以下架处理。
七、家长管理
(一)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为家长提供管理权限,保障家长能够对指定的未成年人用户进行日常和应急状态管理,更好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用户上网行为:
1.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为家长提供对未成年人使用时长、信息服务接收、应用程序下载安装等方面的管理权限,满足家长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监督、豁免和审核需求。
2.移动智能终端应为未成年人账号提供至少1个亲情号绑定作为家长账号,该账号可满足家长与未成年人同终端和异终端使用,并可同时关联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二)家长对未成年人移动智能终端使用时间的管理
移动智能终端和应用程序应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防沉迷提醒,允许家长对未成年人移动智能终端的使用时间进行监督指导:
1.移动智能终端应定期向家长提供未成年人用户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使用时长、各应用程序使用时长、上网时长等概览报告,协助家长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进行监督。
2.当未成年人用户的使用时长超过本规定所建议的时间限制时,可由未成年人用户向关联的家长用户发出豁免申请。
(三)家长对未成年人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
家长可以使用关联账号对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信息内容提供审核和豁免功能:
1.家长可对非专属内容池的信息进行豁免,加入到指定未成年人用户的内容池中。
2.鼓励家长对非专属内容池的内容进行标注和建议,为平台丰富专属内容池建设提供依据。
(四)家长对未成年人应用程序使用的管理
家长可以使用关联账号对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应用程序下载进行审核,豁免或禁止用户下载及安装特定应用程序。包括:
1.为特定应用程序开放始终豁免的权限,如对辅助教育类应用程序开放未成年人长期使用权限。
2.为特定应用程序开放限时使用权限,如根据需要,对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工具类应用程序开放特定时间段内使用的权限。
3.将特定应用程序和功能设置为始终禁止使用,期间相关应用程序不得弹出通知,不得被调取使用。
4.相关法规明令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应用程序和服务,不得被豁免。
八、管理要求
(一)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二)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三)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建立必要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保护未成年人用户人身安全的应急类业务不被屏蔽。
(四)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不应超范围收集用户数据。
附录术语和定义
(1)未成年人模式
本《指南》所称未成年人模式,是指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专门面向未成年人使用,覆盖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网络保护模式。
(2)移动智能终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运行和卸载应用程序的移动终端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儿童智能手表、早教机等智能终端和智能可穿戴设备。
(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软件。
(4)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平台,包括应用商店、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