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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大案曝光!两名“80后”被罚没1.46亿什么情况 具体什么意思

  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官网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周杰等人操纵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两名“80后”控制使用46个账户操纵股票“朗迪集团”,通过连续买卖拉抬价格、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法操纵股价,短短5个月获利4880万元。

  对于二人的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最终处以“没一罚二”,合计罚没金额达到1.46亿元。

操纵市场大案曝光!两名“80后”被罚没1.46亿

  控制46个证券账户 获利4880万元

  经证监会调查,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控制使用“周杰”证券账户等46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采取多种手段影响“朗迪集团”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获利4880万元。

  具体操作手法上,当事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共计104个交易日,账户组9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为建仓时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为拉抬时段,2020年2月17日至4月7日为出货时段。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5.79亿元;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竞价卖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6.29亿元;卖成交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45个交易日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均在5%以上,2020年2月14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7.52%。综上,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申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买量平均达71.81%,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76%。

  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典型操纵手段如下:

  一是盘中连续买卖拉抬价格。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22个时间段的交易中存在盘中拉抬行为。如2020年2月14日14:39:10至14:41:35,账户组累计买成交36.49万股,成交金额813.9万元,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70.83%,账户组时段内成交均价高于拉抬前一笔市场价2.99%。该时段股价上涨5.64%。

  二是盘中连续买卖封涨停。操纵期间,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存在盘中封涨停行为,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日均达201.27万股,2020年2月12日,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重最高,达到45.49%。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52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其中,有6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2020年1月2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15.28%。

  证监会指出,周杰、韩海龙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朗迪集团”,并实施对倒交易、虚假申报,操纵意图明显。

  证监会认为,周杰、韩海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其中,周杰组织策划、实施交易,起主要作用;韩海龙在周杰的安排下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起次要作用。

  合计罚没1.46亿元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相关交易行为并非操纵股价。所谓具有资金、持股优势及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无依据。

  二是韩海龙并非本案的参与人。

  三是认定的涉案时间节点有误。申请人是在2019年12月10日才从韩海龙账户转账343万元至“李某红”账户,开始操作该账户的。

  证监会认为,关于相关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周杰本人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周杰微信群聊天记录均显示,周杰有操纵“朗迪集团”的主观意图;根据账户组交易“朗迪集团”的数据,账户组具有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并实施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和对倒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股票价量,造成朗迪集团股价显著偏离市场走势。因此,相关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关于韩海龙是否属于操纵行为共同违法主体。在案证据表明,韩海龙在本案中负责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等。在周杰下达交易指令的微信群里,周杰所下达指令明显具有操纵市场意图,韩海龙在明知周杰行为系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其指令实施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本案共同违法主体。

  申辩人关于“李某红”账户交易情况的申辩意见确有一定道理,证监会依法予以采纳,并将该账户在2019年12月11日前对“朗迪集团”的相关交易从本案违法事实中剔除,并相应调整本案的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指标以及违法所得。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周杰、韩海龙违法所得4880万元,并处以9761万元罚款,其中对周杰处以9273万元元罚款,对韩海龙处以488万元罚款。

  编辑: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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