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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钢材出口买单交易风险!内幕爆光引争议

  来源:钢铁观察

  买单出口是指一些没有出口权的企业或个人向其他有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购买一套合法的出口报关资料,以便能够出口商品,向海关申报的一种出口方式。

  买单出口适用于:1、出口商无出口权;2、货物量小或货值小;3、产品税率不高,无退税需求;4、退税率低或为零,开票费用过高;5、工厂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正常报关退税等。

  一般情况下,买单出口属于灰色行业,是在国家鼓励出口的前提下默许的一种经营模式。但由此也衍生出不同的买单模式,如不涉及退税的模式和虚开发票骗取国家退税等。于是就有了怪像,由买单公司出口,买单公司还能退钱。

  自2021年,在国家取消了大多数钢材退税后,整个钢材市场由盛转衰,全球的采购也从集中在中国变为部分转向印度、东南亚等国家。钢材的外贸出口也日渐艰难。而这个时候,有的人就铤而走险,通过买单出口的模式,把国家的13%的税收损失作为补贴,非法及不正当经营获取海外订单。

  最近在越南和土耳其发现大量中国HRC出口。例如中国的SS400钢卷离岸价为650-660美元/吨,本周大概下跌10美元/吨。生产企业在两周前已面临着国内订单不足的问题。而在2月初,增加订单的尝试也并没有成功。但一些规模较小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却通过买单出口,从国外获得了更多的订单,并获取了不错的利润。

  多年来买单出口在中国经常发生,但从2022年末这种情况变得十分严重。2月份,SS400钢卷主要通过这种方式从中国出口到越南。周一,一家中国小贸易商却以每吨610美元的价格出口了5000-10000吨安丰钢铁的钢卷。周三,另一家小公司报价为每吨625-630美元。买方不在乎卖方是否缴纳增值税,一切风险全部由卖方承担。

  出口到越南的货物数量不断增加,但却不能流入主流的正规工厂。买单出口正在扼杀正规业务,任何一家企业都不能与那些偷税漏税的卖家同日而语。

  另一个主要出口目的地是土耳其。安丰钢铁本周生产40,000t HRC的最新交易以CFR 660美元/吨成交,这个价格包含了中国卖家缴纳的13%的增值税,相当于FOB 620美元/吨的。但也有市场人士听说,更多中国材料的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格。

  短期的获利不是万能的,总有拔起萝卜带出泥土的时候。国家严厉打击,海关要求报关企业提供工厂增值税发票,整条链条上的人无法逃脱。希望外贸行业能有更多的净土,中国的工匠能多一些,赚快钱成为过去,国家的发展更加持续。

  【买单交易判例】:

警惕钢材出口买单交易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176号

  ***供应链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源信息传递表及六部委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泉州市税务局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等部门开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你公司向货代公司购买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申报为自己公司的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通过向上游供货企业泉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万安**服装有限公司、万安**服饰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构资金流水,完成出口退税业务所需的外汇核销、完成进项供货环节付款、上游原材料采购环节等所需资金付款交易。以“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经查实,共涉及88份报关单,涉及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13份,应退税额合计9720242.92元,已退税额9106701.11元,未退税款613541.81元。

  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泉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万安**服装有限公司、万安**服饰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尚未用于申报退税的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4960236.06元,税额合计1944830.74元,价税合计16905066.8元。

  以上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供应链有限公司退税情况证明》、公安讯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银行对账单、发票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等为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涉及88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13份,已退税款9,106,701.11元, 未退税款613,541.81元。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9,106,701.11元,对未退税款613,541.81元不予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采取无货交易方式让泉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万安**服装有限公司、万安**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尚未申报退税的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4960236.06元,税额合计1944830.74元,价税合计16905066.8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以上尚未申报退税的15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办理退税。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根据法院以往判例,“买单配票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大致有两种逻辑:

  一、办案机关认为: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进行虚假申报出口是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行为,行为人明知该行为可导致国家税款的转移,具有犯罪故意,在涉案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时,构成本罪;即简单地将买单配票认为是假报出口、虚报出口,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事实行为。

  二、认为不仅要证明买单配票是假报出口、虚报出口,还应当明确行为人所购买的“单”(出口货物信息、货柜信息)等属于不应退税、不能退税的货物信息。

  很明显第二种入罪逻辑更为合理,但是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工作量也更大,需要证明已经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已税货物”。也就是需要办案机关沿着物流线索找到出口前的销售方,以查明其是否缴纳增值税,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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