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润资源(维权)投资者索赔案收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中润资源维权入口)
法律文书显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50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如下: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截止2016年7月11日的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中润资源已经构成证券信息虚假陈述,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润资源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润资源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7月13日,更正日为2018年4月27日,基准日为2018年7月26日,基准价为3.145元。
此前2021年12月27日晚,中润资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润资源违法事实为: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相关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生效判决,在2016年7月13日到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并经过核算存在损失的投资者,也将获得胜诉判决。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