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中润资源(维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506,证券简称:中润资源)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公开报道显示,山东省高院对部分股民诉中润资源案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向适格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润资源维权入口)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尚未起诉的受损股民仍可依法索赔。
案情回溯,2021年12月27日晚,中润资源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证监会查明,中润资源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7月13日到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并在2018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底)、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