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晚间,罗普特(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罗普特维权入口)
根据厦门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罗普特涉及的主要违规包括: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 ;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 , 虚 增 2021 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金 额 的 20.41% ; 虚 减 2022 年 利 润 总 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厦门证监局拟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于不同金额的罚款。罗普特表示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罗普特涉及虚增利润投资者可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之间买入罗普特,且在2023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罗普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