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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欧盟《数字服务法》(DSA)近日正式生效。作为欧盟委员会数字化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法案将为欧洲单一市场的数字服务活动指定一个统一监管标准。《数字服务法》由欧盟27个成员国商讨制定,旨在确保用户的在线安全,阻止非法或违反平台服务条款的有害内容传播。欧盟机构冀望借此法保护用户隐私与言论自由等权利,但在网络国界日益模糊的今天,加强全球层面的监管协调或许才能更好促进“数字以人为本”。
根据该法案规定的适用范畴,任何向欧盟境内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的“数字中介服务运营商”(INSPs)均会受到相关约束。这意味着欧盟以外的INSPs理论上也需接受《数字服务法》的约束。
2020年,欧盟机构先后酝酿形成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2022年,欧洲议会高票表决通过这两部草案。《数字服务法》与《数字市场法》均是为了规范跨国网络巨头在欧盟境内无序扩张行为,以防其强力攫取垄断性优势的法律。其中,近日生效的《数字服务法》更聚焦于对数字服务内容监管,兼具意识形态约束与市场竞争管理考量。
欧盟内部市场专员蒂埃里·布雷顿表示,每月活跃用户超过4500万的“超大型在线平台”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美国网络巨头谷歌、亚马逊、优兔等19家跨国网络公司均被列为此类平台。具体而言,包括在线中介服务、在线搜索引擎、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视频共享、网络浏览器、云计算服务等网络平台均有可能被纳入该法案的监管范畴。
有消息称,上述19家公司并非一成不变,欧盟机构将持续跟踪平台活跃用户数量变化,更新重点关注对象。根据法案内容,欧盟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企业开出罚单,最高罚款金额将“不超过该企业上一财政年度全球营业额的6%”。
《数字服务法》折射出欧盟有意在全球数字经济监管领域抢占制高点的考量。该法案域外适用及可能引发的全球影响引发业内关注,预计未来美欧围绕跨国网络监管的博弈斗法将更加激烈。
近年来,欧盟一直希望成为全球“最安全可靠的数字市场”及“数字规范建设者”,接连制定出台了《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等法理工具,其重点关注的大型网络平台似乎也主要是为美国公司“量身打造”的,并一度遭美方谴责“歧视”美科技公司。对此,欧盟则反击称,“互联网已成美大型企业主导全球市场及美机构加强监控的代名词”。有评论认为,在《数字服务法》落地实施后,“布鲁塞尔有可能进一步替代华盛顿成为硅谷的监管者”。
诚然,《数字服务法》在推动全球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其总体基调为“强监管”,这将倒逼欧盟以外的大型网络平台提升透明度,承担大量合规义务。不过,该法案未来在具体实践中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尚有待观察。
令人担忧的是,部分国家与地区动辄抢先抢快,缺乏国际协调的“占山头”式立法,客观上可能损害包括网络数字安全与发展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构建。发达国家“跑圈画地”的传统全球治理思路忽略了新兴国家的国际地位与作用,对“数字主权”的主张不仅有可能逐渐演变成新的保护主义,更阻碍了相关技术的跨境合作与创新,背离了数字技术发展的初衷。为避免形成新的“数字孤岛”,各方应持开放心态,开展多边合作应是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