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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 10 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内幕爆光引争议

IT之家 10 月 8 日消息,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尤其是 AI 大模型的出现,而随之产生的伦理问题成为全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促进科技向善,迫切需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因此,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IT之家下文简称“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等 10 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官方指出,这是覆盖各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综合性、通用性规定,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健全体系、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办法》划定了科技伦理审查的主要范围,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和组织运行机制,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基本程序,确定了伦理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科技部等 10 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据介绍,《办法》意在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

文件中指出,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

《办法》中提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所制定的招募方案公平合理,生物样本的收集、储存、使用及处置合法合规,个人隐私数据、生物特征信息等信息处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办法》还提到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其中包括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等。

科技部等 10 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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