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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端与出借端迎来新调整: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限制战投配售股票出借到底是什么意思

  作者: 黄思瑜 杜卿卿

  [ 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通知,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 ]

  A股市场融券及转融通出借迎来新调整。

  10月14日下午,证监会宣布,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同时,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通知,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同时禁止持有转让限制股份的投资者及关联人融券卖出相应股票。

  除了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外,监管对券商融券管理也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加强投资者核查和融券行为管理、建立准入机制并落实高管管理责任等。

  “前段时间有各种融券方面的调研,这次调整比我预期的要更好。”一位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称。另有券商人士看到新规出台后对记者表示,由于前期做了不少核心员工的首发战配业务,已经在跟上市公司进行沟通。

  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同时,证监会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取消高管与核心员工战略配售股出借

  9月19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帝股份上市首日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称,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证监会便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证监会称。

  有业内人士称,当初科创板试点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是为了解决新股上市初期券源匮乏问题,以及平抑新股炒作,后续逐步复制推广到创业板、沪深主板等。此次调整应该是考虑到当前市场情况所实施的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发挥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功能。

  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发布了相关业务通知,针对不同战略投资者,基于其主体性质,进行了差异化的规范。

  其中,针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明确其不得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股票。2023年10月16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相较其他战略配售情形,高管及核心员工获配股票出借虽然不属于减持,但其深度参与公司治理与运行,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此次新规对该类战投主体出借获配股票予以禁止。”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

  除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外,其他战投主体以外部投资者为主。针对这些战投,此次通知主要就股票上市后前5日内的获配股份出借予以适度规范和限制。

  证券出借委托与申报分为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类型。此次通知规定,其他战投出借股份,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

  同时,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二是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禁止转让限制股持有者融券卖出

  在对出借端进行限制的同时,也限制持有定增股票或大宗减持受让股份的投资者融券卖出相应上市公司股票。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此次交易所通知重申,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包括进一步明确持有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大宗交易受让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股份的投资者及关联方均不得融券卖出。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除了完善规则之外,交易所还对证券公司融券管理提出了多项要求。比如:券商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券商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券商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交易所表示,券商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若券商及投资者违反通知的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同时,证监会也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交易制度,已经运行十余年。

  “从制度设计来看,融资融券杠杆本身是中性的,但从实践经验看,不同杠杆水平对于投资者交易意愿将产生一定影响。”上述业内人士称。

  此次,证监会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

  根据交易所安排,这条规定将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境内外市场上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主要目的多为市场逆周期调节,以在控制市场风险、调节市场交易活跃度间保持平衡。

  如1934年~1974年间,美联储共调整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22次,大部分调整的区间在50%~75%之间。1975~1988年,日本融资融券初始交易保证金率在30%~70%的区间范围内调整了多达47次。

  就融资融券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也明确监管可结合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今年9月8日,沪深交易所将融资保证金比例从100%降低至80%。

  融券业务引入我国市场十余年,目前融券余额和交易规模整体较小。截至2023年9月底,融资融券余额约1.61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2.3%,其中融资余额1.53万亿元(约占95%),融券余额0.08万亿(约占5%),融券日均成交额占A股成交额的0.61%。

  从实践情况看,2020年以来上市的1010只注册制新股中,首日无融券的474只新股平均振幅76%,首日有融券的536只新股平均振幅54%。前五日无融券的股票平均振幅113%;有融券的股票平均振幅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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