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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茅台经销商被罚后起诉市监局续: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近日,“贵州茅台经销商被罚后起诉市监局”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都匀市法院重审。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情形。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郭亮(化名)原是贵州省黔南州一个茅台酒经销商。2020年下半年,郭亮增加了“积分换购”茅台酒的销售模式,半年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对其处罚,后其被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解除经销资格。

贵州一茅台经销商被罚后起诉市监局续: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郭亮的店铺在销售53°飞天茅台酒的过程中,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茅台系列酒赢取积分抽奖,违反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不得搭售”条款。郭亮则认为,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删除关于“搭售”的条款,黔南州市监局据以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

  为此,郭亮于前后共11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备案审查建议。202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其答复称,经审查认定,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抵触,“已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予以清理”。

  郭亮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冬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意味着当时的《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对涉案的处理,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贵州省的条例。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删除了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郭亮认为,既然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无效条款,行政处罚也应当无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处罚无效。

  2024年7月31日,黔南州都匀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郭亮的请求。判决中称,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郭亮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故本案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情形。

  郭亮不服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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