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5日午间,*ST必康(维权)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于2023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3号),因李宗松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进行立案。
此次*ST必康遭证监会立案,已经是三年左右时间内,*ST必康第三次被证监会立案。此前在2020年3月26日*ST必康首次遭证监会立案,随后在2022年5月14日*ST必康再次遭证监会立案,三年左右时间三次遭证监会立案这在A股资本市场上也是十分罕见的。(*ST必康维权入口)
此前*ST必康第一次被立案的行政处罚下达后,投资者索赔随即启动,目前不少投资者索赔案件胜诉后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而第二次立案由于行政处罚的内如仅仅只针对定期报告未能及时发布,违规内容较为轻微,因此投资者胜诉的概率很低。此次再遭证监会立案,如果行政处罚下达违规较为严重,*ST必康恐再又要面对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针对此次立案,暂定:于2023年4月15日之前买入*ST必康,且在2023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必康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针对第一次立案且行政处罚已经确定胜诉的时段为: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之间买入*ST必康,且在2020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必康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目前该时段的诉讼时效仅剩余几个月。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