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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蒲公英Ouryao
近日,灵康药业(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处罚1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处罚200百万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处罚100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如下:
一、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
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灵康药业 47.09%股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100%股份,陶灵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
二、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15,000万元,占灵康药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4.80亿元的10.14%。
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三、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2021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 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