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桥被判刑村民3年被罚3次,当地至少还处罚过4起私自建桥行为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张稳 张珈玮 报道
近段时间,吉林洮南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私自搭建浮桥收费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
2014年,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据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拘留11个月被释放的黄德义,失去了从事三十余年的教师工作,他开始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但是被驳回。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黄德义和他身后的浮桥
黄德义告诉海报新闻记者,2015年到2017年期间,他和家人每年向洮南市水利部门交1万元罚款。据悉,2016年4月、2016年9月和2017年11月,洮南市水利局三次给黄德义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每次罚款1万元,并让他拆除浮桥。
浮桥搭建四年之后,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黄德义说,之后他和家人动手拆除了浮桥。
同时,黄德义告诉记者,村民搭建浮桥在当地并不少见。记者也注意到,洮南市对私自建桥收费者的处罚也并非仅此一例。
记者在白城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发现,2015年9月18日,当地市长信箱曾有一封署名为“洮南人”的来信,内容为:村民私自建桥揽收过路费,违法且安全隐患大,此前曾反映给洮南市政府和水利局,至今仍未解决。且洮南未经审批的浮桥不止这一个,没有正规的设计图纸、承重测定及行洪能力的限定,公众安全均无保障。
该来信称,当年9月12日,一座违法私建的浮桥建成通车,洮南市福顺镇中心村村民孙某伙同杨某、姜某共三人,号称凑钱30万元,在没得到任何部门评估和批准的情况下,在洮儿河上建了一座横跨河面七十米的钢制浮桥,可通行载重30—50吨货车,通车伊始,敛财每天达2000余元。
市民在当地市长信箱反映私自建桥情况
2015年10月9日,当地有关部门回复称,经洮南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其反映的非法建桥一事确切属实,但违法人员是孙某一人。洮南市水利局于2015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非法所建桥梁。2015年9月23日,当事人自行拆除其违法所建桥梁,并缴纳了罚款,洮南市水利局已保留执法过程影像资料。
记者通过地图查询发现,该来信中提到的洮南市福顺镇中心村,距离黄德义所在的振林村约40公里,两村以洮儿河相连。
洮南市福顺镇中心村,距离黄德义所在的振林村约40公里
同时,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仅2016年,洮南市水利局就至少处罚了三起私自建桥行为。
据《洮南市水利局与朱某其他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显示,朱某系洮南市农民,朱某因在河道私自建桥的行为被洮南市水利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朱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洮南市水利局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水利局向该院强制执行吉洮水监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据《洮南市水利局与何某其他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显示,时年59岁的农民何某,因在河道私自建桥的行为被洮南市水利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何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洮南市水利局经依法催告后于2016年5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水利局向本院强制执行吉洮水监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例
据《洮南市水利局与于某其他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显示,1959年出生的于某,系洮南市农民,因在河道私自建桥的行为被洮南市水利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洮南市水利局经依法催告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7月13日主持召开由洮南市水利局、于某参加的听证会。于某在听证会中称:在河道内建的桥已经拆除,交罚款我没有钱。
洮南市人民法院认为:于某私自在河道内建设桥梁,既存在安全隐患又影响河道行洪,属严重违法行为。洮南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于某已执行行政处罚中相关事项,但对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未能执行。为确保河道安全,避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洮南市水利局向该院强制执行吉洮水监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五万元。